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4年12月31日。标准规定了第Ⅳ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50ppm。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加快油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车用柴油质量,加强油品监管,改善和促进环境保护具备极其重大的作用。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柴油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或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柴油。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为调合组分的车用柴油。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多环芳烃含量是指柴油中的总芳烃含量减去单环芳烃的含量。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5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8℃以上的地区使用;
0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4℃以上的地区使用;
-10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5℃以上的地区使用;
-20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14℃以上的地区使用;
-35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29℃以上的地区使用;
-50号车用柴油:适用于风险率为10%的最冷气温在-44℃以上的地区使用。
5.1车用柴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知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柴油中不应含有任何可导致汽车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或污染物。
5.2车用柴油(III)和车用柴油(IV)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分别见表1和表2(略)。
注:附录C提供了车用柴油(V)的建议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7.1向用户销售的符合本标准表1或表2要求的车用柴油所使用的加油机和容器都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牌号和等级(Ⅲ或Ⅳ)。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2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过渡期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表1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废止。
B.1.1本方法适用于检验柴油中使用的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本方法可作为测定残炭前使用的定性筛选方法。
B.1.2本方法涉及某些有危险性的物质、操作和设备,无意对所涉及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因此,在使用本方法之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和保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
柴油试样在氢氧化钾-正丁醇混合物中皂化,用玻璃纤维滤纸过滤,留在滤纸上的物质干燥后用二苯胺试剂处理。二苯胺被硝酸盐氧化成深蓝色醌型化合物。生成的蓝色或蓝黑色斑点显示有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无颜色变化可确定没有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
警告:甲苯为有毒可燃物,应避免吸入其蒸气,并避免与皮肤接触。
B.5.1 用6.5g氢氧化钾与100mL正丁醇混合,加热使氢氧化钾溶解,待溶液冷却后用玻璃纤维滤纸过滤混合物,即得到皂化混合物。
警告:不应当用口吸移液管,因为检验中存在有毒物质。
B.5.5 将反应瓶中的内盛物在装有玻璃纤维滤纸的玻璃烧结过滤器内过滤。
B.5.9 向滤纸中央滴入3滴二苯胺溶液,观察是不是形成蓝色或蓝黑色。
如果出现蓝色,应报告有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含有0.5%(体积分数)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的柴油参比试样会使整个试剂部位呈现深蓝色至蓝黑色。而仅含0.1%(体积分数)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的柴油参比试样会使试剂部位的外缘呈现蓝色环。
如果出现上述的蓝色、深蓝色或蓝黑色,则试样为阳性反应。残炭的测定应用不加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的基础燃料进行,并且不能用来计算十六烷指数,应用GB/T386方法测定十六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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