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经查及据当事人供述,涉案的1台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分离器,产品编号:10BD0024)为当事人所有,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至案发时,上述该台压力容器未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已将涉案的1台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分离器,产品编号:10BD0024)拆除,并更换了1台新的已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已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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