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盟2号自卸砂船停靠在嘉陵江江口镇水域,船舶驾驶员蔡某某将船上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直接排放到嘉陵江水体中。该公司因所属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当地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日前,某市公开曝光了六起船舶违反污染防治规定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众所周知,一艘船舶就是一个大型的移动污染源,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会加注、产生、贮存和排出许多可能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物。按照船舶污染物的物理形态,分为液体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以船舶大气污染物为例,最重要的包含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废气清洗残余物。
现实中,水路运送过程所产生的船舶油类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包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大气污染、船舶压载水污染、船舶噪声等是船舶污染的大多数来自。以船舶非法排放油污水为例,船舶油污水是指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与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一些船舶通过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使用潜水泵接软管、舱底水管系、接入旁通管系、油水分离器等方式直接向流域排放油污水,若不严格管控,会对江河湖海流域居民生活和动植物生存环境能够造成危害。
笔者建议,应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严格依法监管。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精确指出,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治理船舶污染,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
首先,要依法规范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行为。所有船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开展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其次,要细化部门监管责任。船舶污染防治是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也涉及水污染防治。要建立完整政府主导,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污染防控联席机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船用燃油质量管理,监督使用合规燃油。
再次,要强化区域协作。航运的流动特性决定了监管必须实行区域协同联动。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水域相邻省市应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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